這是政院對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的聯席逐條討論,由與會者同意即時文播。
各位午安。今天針對政院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進行討論。
從 2012 年開始,政府就推動資料開放。去年起,行政院宣示「開放、不收費為原則,不開放、收費為例外。」
因此,需要一個規範,讓原則和規範都有所依據。從五月開始,已經開了多次的會議,針對資料分類和收費原則做出草案。
希望利用這個機會來討論。
在多次討論之後,分為甲類「開放資料」,適用今天要討論的授權條款。乙類為有限度利用,而丙類是不開放。
各機關在網路上,如果是適用和民間社群討論的開放資料,以最廣的利用為原則,幾乎等同於公共財了。
這樣的授權是事後無法撤銷,轉授權也包含在內,是很廣的授權範圍。
同時各機關在處理時,也要確定權利是完整的,也就是能夠取得完整的授權。
如果授權來源不完整,那就分為乙類,這是我們內部溝通的原則。
丙類則是不對外開放的。
今天對於這個分類和原則,大家一起討論辦法本身是否妥適,因為部會意見很多,請簡處長主持後續討論。
我們今天定出的準則,已經和政委、國庫署協調討論,有初步的草案出來。
歷程和主體架構進行說明。
從 5/12 開始,在政府收費以圖資為大宗,邀集內政部、農委會、法務部,討論了圖資的收費原則https://hackpad.com/20150512--L4ijMKqXsnS)。
在 5/15 蔡政委的會議上,我們討論了是否可採私法授權的議題。我們希望規費收取金額做出盤點,這樣針對資料開放的衝擊,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於 6/10 確定了資料分類的方式,以及授權的範本,定調為司法的關係行為。
於 6/25 請法規會提供條款修訂,也召開了跨部會的討論。
乙類定義:擬改為「有償或有限制條件」之授權利用。
內容無太大意見,因為要先離開,「開放格式」希望有所明確定義。
建議採用 Open Definition 的定義。
同意。
我很疑惑的是,丙類為不開放資料,以法令不得公開為限制。
這個在逐條討論時會處理。
第五頁先針對法規適用之疑義討論。請財政部對優先序發表看法。
先請財政部說明。
我們對這個原則的基本態度,是因為規費法裡明文規定有規費需求,但資訊公開法又要求主動公開。
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這需要更清楚的理清:規費法下之任何辦法,屬於公法行為,履行時有公開的義務。
第一條「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實務上認為規費法為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裡為什麼不能有收費的用語和樣態?
舉一個例子,例如國有財產(土地)和民間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這是使用民事契約,
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我的意思是大家原本是在習慣的公法關係下,訂定收費標準。
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是非常寬的,規費法是沒有這麼寬的空間的,所以私法才能完全處理這個部份。
甲類授權條款,已用院函方式通知,各機關近期將會收到。
原來規費法是公法,Open Data、收費資料則是私法,這很清楚。
在第五點,每季開的諮詢會議裡,就是要逐項討論、做出轉換。
我們談開放資料時,民間在意的是授權條款,因為利用到一半如果權利撤回,使用意願就降低了。
規費法是範圍是抄錄、郵寄、閱覽,而不及於再利用。
私法契約因為是合約關係,所以授權才能明定。
航空照片影像,是用國土測繪法,是以公法規定,做有償的使用。
甲類是可以商業利用的,這是未來各機關可以逐項盤點業管資料,加以討論的。
依照各部會開放資料設置的諮詢小組要點,各三級、四級機關都應提報清單來做決定。
學理上來說,重點在於公法、私法。這個二元分立是德日法系的特點。
目前進入逐條討論。
此處電子表單的意思,主要是以 PDF 格式記載文數字,但仍採用「開放授權」釋出的資料。
電子表單加進去,可能成為過於特定的項目,這樣 GIS 和地圖都要列出了...
Au 與 Howard 確認現場各機關人員接受文播。
這個「等」的意思就是不限制特定樣態。
謄本的收費?
2012 年的收費原則,作成的資料,和謄本(規費法)是互不相屬的。
舉例來說地藉資料,如果屬於地藉謄本,特定於個人時,也不屬於開放資料。
Chun 確認現場各與會者接受文播,文播開始。
例如過去五十年的選舉公報是紙本尚未電子化,是否受此規則處理?
未電子化之資料,應由檔案法、資訊公開法來處理。這份確實是針對電子資料來處理。
國外經常會列舉資料集,但不限定於電子資料集。
是否有考量的空間?畢竟紙本資料也是應公開的事項。
理解有授權時,紙本資料可以電子化之後再授權。
Whisky 應該是想說,目前沒有電子化的資料,如果就可以不開放,那就少了一大半了。
甲類資料的定義為開放格式,所以紙本要先數位化。
我們目前要統一放在 data.gov.tw 上,所以是以電子資料為原則。
如果拿掉這個限制,應該就有很多東西可以進來。
其實乙類資料也必須是開放格式,而紙本不能說是開放格式...
同意,這和未來的 API 化也有關連。
紙本載體之資料,競合的程度就不只在規費法,而牽涉到了檔案法。
如果保留「電子」字樣,是否未來資料的電子化,能夠使用新的辨法或新的法令來處理?
由於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要盤點的項目很多,用未來的新辦法來處理的難度仍然很高。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不符的狀態。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內政部所提,「政府資料」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在法律上,第二條都已經是電子資料了。
無論我們如何制定,這都是行政原則。無論哪一塊,都會和法衝突,所以我不知道加上紙本資料,到底會衝擊到多少法?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公法,以「知的權利」為意旨。
先保留,請文播紀錄留下 Whisky 的不同意見。
第三點。
「公開」、「開放」操作上意思相同?
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這裡的政府資料,不是講開放資料,第二條又明訂為電子資料。甲乙丙是方便內部溝通使用。
乙類是回到規費法嗎?
不是這樣,乙類仍然是私法關係。
規費法是公法,乙類仍然是民事契約。
為什麼不是回到規費法?
我們一直卡在規費法(不能自帶授權條款)...
我們討論的方式,用的是英國在開放資料時,順便使用了乙類的資料,放上「限制利用」的條款,仍然是一個私法契約,使之能使用浮動的效果。規費法沒有授權機制,所以沒有辦法緩衝。
Whisky 說公開和開放不要混起來,Open Definition 對 Open「開放」做定義。能看而不能用的「公開」,這會讓公務部門和民間有一個 sense,看到「公開」的時候不一定能再利用,看到「開放」時就可以。
舉例:Microsoft 弄了 Shared Source License「公開分享而不開放改作」,比較像今天說的乙類資料。
所以社群用到 Open Data 「開放資料」的話,它帶有一種特定的文化意義。
乙類是為了能過渡到甲類,可是我國所有的資料都是乙類到甲類來。乙類是規定了開放格式沒錯,但是應該在這裡呈現嗎?Open Office 格式、資料交換格式,這些需要全部綁在一起談嗎?
一件事情要有它的可執行性。乙類資料是確實存在的。這個分類包含外部和內部溝通的成分。
如果從政府資料來看的話,應該是分成「開放」「公開」「不可公開」。
因為這麼多部會,甲乙丙是溝通使用,也希望出席者協助把公部門的分類方式,溝通給利用者知道,我們會盡量放在甲類裡。
是!
「私法關係」和「甲乙丙類」的兩大概念,是今天會議要溝通的重點。
這個討論我覺得滿好的。
當初的提議是政院提統一的標準,在一定金額以上,提到政院級來處理。
內部討論是否用「五千萬」為初步想法?
建議不要寫在明文裡,而是財政部再發文公告。
要有明確的金額和計算基準,部會比較敢放心做。
建議由財政部議定後,請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決定,統一通知各機關。
乙類授權條款各機關訂定,是否中央可以給參考,避免差異過大?
NDC 會和工業局,參考現有條款修正,作為範本提供給各機關。
對於第三條,「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看起來是很慎重的事情。
有這樣的建議,就是因為用了很多的成本,政府的錢是來自所有的人民,而資料的使用者可能只有部份的人民。
要提報給小組看一下(小組裡也有民間的幾位委員),一部份的原因是開放資料,是國際上所有人都可利用,而這些資料是國內的納稅人建置的。
「花了很多錢建置,所以不要拿出來給外人用」...?
動機上不一定是惡意的,利用情況如何還是請諮詢小組來審。
公共財資源如果有排除、稀缺、耗損性,收錢是有意義的。
我們會希望不斷的討論、諮詢小組的運作,透過具體的個案,才會讓意見在論理上更為完整。
如果沒有一開始的少數人先自由利用,未來就難以加速後續低廉的使用成本。
請國庫署幫忙,在第三條定義之後,目前未收費之資料,不應因此加以收費。
這個我們難以承諾。如果個案討論後是需要收費,不能因為目前未收費就不收費。
具體的情況,還是以個案討論為主。我們今天先處理原則。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
乙類建議改成「以有償方式授權、保留事後撤回之權利,或其他限制利用者。」
意思是可以事後撤回?
乙類包含到期撤回的樣態。簡單說,就是「有條件,不是甲類的」就是乙類。
vTaiwan> 建置成本應考慮,其次為商業用途,載體最後。同意不同費率。
如果完全講電子資料,可以排除掉載體費用。
如果印紙本,希望用規費法,不要在這裡處理。
同意。
我們可以放到說明欄去。在國外也是要付光碟的成本。
建議去除「紙本」字樣,因其無法再度利用。
光碟比較便宜,紙本可能很多錢...
第四點第一款說乙類資料要參考下列項目,並不是說每一案都一定要全部加上去。
邊際成本的意思是「廠商每單位增加之成本」,各單位是否理解?
第二款「按合理比例分攤」在以參考為原則時,可以拿掉,合理與否是參考者可以酌情衡量的。
國外立法例有使用 reasonable 字樣,在實務上航照資料的成本是極高的,如果 100% 給使用者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施政所需,不只是為了民間需求用的。
因為是機關要參考,所以不用列到每個情況。
我覺得不是分攤的概念,本來就是為了行政所需建置的。
所以「合理分攤比例」我覺得可以去掉,這些依業務作成的資料,原本並不是為民間蒐集的。
所以刪成兩條「成本(用了多少預算)」和「商業利用(對方收益回饋)」。
社群活動時,曾經為了要電子化政府所做資料的花費有過討論,「即使沒有社群使用」是政府就要花費的。
我覺得建置成本不需要計入民間使用攤提。如果為了民間的需求來電子化資料,那是因民間而有建置成本。
但是如果已經有現有資料系統,那麼就不應該收取行政管理成本。
乙類資料上,有去識別化的成本、有上游取得成本...
乙類資料可以舉個例子嗎?
部內蒐集的活動資訊,例如民間年代、寬宏、兩廳院提供的資訊,這些簡介的圖文,只能在活動期間利用,這就是乙類資料。
時間限制也是一種限制,仍屬於乙類資料。
我們是少數在販售圖資的單位。
特定人士、特定時間,也都算是乙類資料。收費只是一種條件。
建議把「知」和「用」分開,「知」是資訊公開法,「用」則是甲乙丙三類資料。
法律再理清一下。乙類不是一定要收費,只要有限制條件「非甲類」就是乙類了。
加值型和非加值型資料,在我們本來就有區分。
授權的限制在哪裡,應該要講清楚。
現行收費資料,如果用今天的原則做成乙類,授權的樣態是比較清楚的。
第四點簡化為兩項確定。
法規會> 分類方式應如何徵詢、擬定?
法規會的文字,待會來討論。
統計處使用「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相當頻繁,如果能夠統一 14 日為「不得 7 日」,作業上應該比較習慣。
這比較是政府如何執行檢視程序的方式。
資料清單,乙類是要公佈和限制利用之理由,希望可以把資料欄位名稱及型態公佈出來。
好的。資料集形成時,我們可以公佈 metadata。
七天、十四天我沒有特別意見。
同意。
同意。
字樣上請法規會協助。
國發會要公開諮詢的只是收費嗎?還是連同分類?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就已包含甲類。
第五點包含甲乙丙,所以再對乙類做額外限制的諮詢。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
第一項專門處理乙類,但第二項「甲乙丙」類的字樣,請法規會協助處理。
對於民間競標取得的資料及收費方式,是否逐案都要送到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
不是在這裡處理,我們(包括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只處理通案。
(二)「徵詢期間結束後,」字樣可移除。
同意。第三項的具體字樣,我們請法規會來協助。
國發會的初稿是兩周,我建議改成 14 日,衛福部是「不得少於 7 日」,這也是很好。
第六點。
以各機關來說,都有資訊公開專區,所以放在 data.gov.tw 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放在部會專區上,也是沒有問題的。
如法規會、經濟部所建議。
謄本是地方政府的大宗收入,內政部放謄本會不會影響?
這是規費法的部份... 謝謝提醒。
這件事會後處理。
乙類資料的清單可以放 data.gov.tw,但各國也沒有這樣處理的先例。
第四點「地方政府授權」確定移除?
可以由國庫署發函,不要寫在準則裡面。
第五點檢討原則裡「屬於通案不屬於個案」,「不涉及現有契約」、「不包含競標方式」等,是否能在原則裡註明?
這個規則不涉及採購法。
請列入會議紀錄。
簡版的會議紀錄可以摘述各部會發言,希望盡量詳細。
簡版紀錄製作時,可以參考 g0v.hackpad.com 上的逐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