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放科技
從原始碼、資料到政府:開放,如何塑造新時代數位社會
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
自 2014 年創立起,開放文化基金會 ( OCF ) 以法人組織形式支持台灣 40 多個開放科技社群,在過程中,除了推廣開放科技概念,我們也開始參與政策倡議,為眾人的數位人權發聲,進而創建了一個在台灣發展開放科技的基地。攜手科技社群與公民夥伴,我們共同努力促進台灣的數位/網路環境更加公開、透明、公眾參與 — 不論這樣的參與是以個人、社群或是組織為名義。
近年來,OCF 與科技社群協力以人才培育、社群支援、國際串連、公開倡議等方式來推廣開放科技與促成跨界合作,藉此持續銜繫台灣科技社群與其他公/私領域,促成開放共創來保障數位人權、支持透明涵融的數位公民社會。
網站: https://ocf.tw
電子信箱: hi@oc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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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2 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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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開放政府—打造透明、高效、公私協力且可課責的政府 17
數十年來,科技躍進大大改變了世界以及人們的生活,然而,過去沒想過的社會議題也隨著推陳出新的科技衍生。對此,開放文化基金會(Open Culture Foundation,OCF)秉持「公開、透明、眾人參與」的核心思想,從根基開始,由開放原始碼、開放資料、開放政府三個方向著手,希望科技發展及其打造使用方案的過程中,便能將社會脈絡、多方利害關係人納入考量,以減少應對新興科技衝擊所需付出的社會成本。
2003 年,媒體理論學家道格拉斯.拉什科夫(Douglas Rushkoff)在其短篇專著《*開源民主:線上交流如何改變線下政治》(Open Source Democracy: How Online Communication is Changing Offline Politics)*中提到,他認為新的「數位復興」已然開始,人們已然非單純、被動地接受體制安排,而具有主動改變能力,如線上公投平台參與等(Rushkoff, 2003 : 56-57)。到了 2009 年,數位科技和開放資料的發展成熟,「開放政府」成為顯學,美國總統歐巴馬上任後的第一個行政行動,是簽署關於透明和開放政府的備忘錄,並揭示將透過資料釋出和開放工具科技以落實政府內部公開透明及公民參與,彌補美國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差距,開啟一個開放、負責任的政府新時代( About Open Government | The White House, n.d. );此舉揭櫫了結合數位的開放政府概念,正式成為政治模式之一。
《關於開放科技——從原始碼、資料到政府:開放,如何塑造新時代數位社會
》這份手冊,闡述開放科技對「開放原始碼」、「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的定義和其關聯,並介紹在台灣執行之現況,我們試圖協助施政者、倡議者更理解「開放」及其脈絡,並提出落實「開放」的看法和建議。
開放原始碼,又稱為開放源碼,其定義由符合開放原始碼促進會(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所訂定開放原始碼定義 (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 的軟體而來。其明定 10 項標準:自由再散布、原始碼、衍生著作、維持原創作者程式原始碼的完整性、不得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對程式在任何領域不得有差別待遇、散布授權條款、授權條款不得專屬於特定產品、授權條款不得限制其他軟體、授權條款必須技術中立。(自由軟體鑄造場 & 葛冬梅,2012)
上述 10 項標準反映了開放原始碼的創始概念,源於兼顧軟體開放和授權使用的願景,同時也強調了自由再散布的特質,以推動開放的正向循環。開放原始碼現行標準由開放原始碼促進會訂定,這個非營利組織由 Bruce Perens 和 Eric S. Raymond 為首的軟體工程師於 1998 年發起,其主要工作就是訂定和推廣開放原始碼定義。現存的多數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由個人或組織開發者訂定後,提交 OSI 審核,若符合 OSI 的開放原始碼定義(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則發布為開源授權條款。開源授權,讓軟體開發者可選擇在「使用、研究、改良及再散布」的各階段要如何與他人分享、共作,也為應用原始碼打開了更多落實的空間。
簡言之,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僅承接「自由軟體」眾人參與、公開透明的精神,更突破閉源軟體的囹圄,藉由程式碼的透明與流通,創造高度商業應用價值,建立橫跨界、跨域、更全面的開放原始碼生態系統。在此脈絡下,開放原始碼軟體在國際、不同領域和面向上持續被談論與應用,尤其在商業應用上,開放原始碼被廣泛使用已是常態。
自由—封閉—自由—開源:電腦與程式碼等技術皆緣起於大學校園,彼時風氣重視知識共享,締造自由的原始碼氛圍。然而 1970~1980 年代,學術領域開放的駭客文化與電腦科學文化式微,產業興起,商業公司為求最大利益而限制程式碼的透明與流動,技術圈和程式碼的流動趨於封閉。後稱自由軟體之父的理查.史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在使用印表機時因無法自行修正封閉的驅動程式而見微知著,立志重新整頓原始碼流通的風氣,因此開發 GNU 專案,為軟體工程師們發起的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Free/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縮寫為 FOSS 或 FLOSS)運動豎立起第一座里程碑。
1990 年代末,相對於自由軟體,「開源軟體」概念始於在美國加州帕羅奧圖的一場會議。1998 年矽谷 Netscape 公司面對微軟 IE6 的強烈競爭,為度過危機而採取激烈手段,執行「Mozilla」專案,將公司的最高機密——Netscape 瀏覽器程式碼完全公開,開放給大眾自由使用,成為開放原始碼運動的開端(取自媒體報導)。
因 Netscape 專案的原始碼釋出,眾人認知到原始碼流通的益處不僅止知識傳播,更能精省開發流程,增加商業面的應用與價值,不若自由軟體摒棄商業利益,若能將業界的資源和能量也納入原始碼流通、貢獻、再利用的生態系循環中,將有利於整體技術的進步與效率。帕羅奧圖這場會議的與會者之一 Christine Peterson 提出開源一詞,與起初的自由軟體產生差異。自由軟體需遵守「四大自由」的原則,允許任何人使用、研究、散布、修改;開源軟體則是其中的一部分,其開放授權條款在「自由使用」的要求比自由軟體少一點1。
1990 年代網際網路興起、個人電腦普及;全球經濟大致呈穩健增長,新興市場勢頭強勁,新創網路公司林立,這些條件使 1998 年全球盛行開放原始碼,台灣也不例外。
非本土發源、由國外輸入的開放原始碼在台灣之發展幾乎無法界定出第一位發起者、第一次倡議的時間點,然而在千禧年前後,台灣各地已出現開源社群的聚會,有 TwLUG(台灣, Taiwan Linux User Group)、TnLUG(台南,Linux User Group)、TcLUG(台中, Linux User Group)、KaLUG(高雄,Linux User Group),隨著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的流行,台灣所謂的「社群」聚會也開始熱絡起來(葛皇濱,20042)。
當時這些社群大致可分為 4 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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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社群 (User Group)
例如上述的 Linux User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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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arning 社群
在網路 BBS 論壇等公共領域自發性發表教學文章(例如 Studyarea 上發表的 BBS Linux 連線版疑難排解系列文章)、展開討論的群體。 -
中文化(Localization)社群
開放原始碼在國內的推展起先遭遇語言轉譯上的困難,極高的中文環境建置門檻讓許多使用者開始討論、串聯、開發套件,例如 CLE(Chinese GNU/Linux Extension, Linux 中文延伸套件) 計畫,在此目的下,許多使用者各自結成了眾多群體。 -
開發者 (Developer) 社群
台灣的開發者社群,較為著名的有 1997 年成立的藝術家獨立協會 (Elixus,簡稱藝立協 ),由唐宗漢(現名唐鳳)、高嘉良等人創立,除了推廣 Perl 寫作外,也從事 Blog 推廣、技術書籍著作與翻譯等工作。同時也有以進階玩家或資訊科系學生為主的 FreeBSD、BSD User Group 社群等。
2000 年 6 月,鑑於當時國內開放原始碼社群缺乏與外界溝通的窗口,社群們希望能成立非營利的法人組織。經歷數月的討論與籌辦,以推廣軟體自由理念及服務開放原始碼社群的軟體自由協會(Software Liberty Association Taiwan, SLAT)在 2001 年 4 月 8 日成立。
然而,同年,全球經濟下挫、網路熱潮退去,蔚為一時的網路公司紛紛退場,台灣民間的開放原始碼浪潮趨緩。
與此同時,來自政府的推廣力度卻逐漸攀升。
2001 年,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即,然而當年 4 月發生成功大學 MP3 事件、美國將台灣列入特別 301 的「優先觀察名單」,為避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問題成為入會障礙,政府提出修改相關法令。
2002 年元旦,我國成為 WTO 正式會員;4 月,台灣商業軟體聯盟、法務部、經濟部與資訊軟體協會聯手發起「企業反盜版行動」,5 月 1 日全國大執法,加強查緝企業使用盜版軟體行為;同一時間,學運團體發起反「反盜版」運動3,反對政府聯手商業取締非法與盜版軟體,增加商業利益卻助長軟體市場壟斷、阻礙知識流通,此運動引發社會對自由軟體的重視與期待。
基於鼓勵研發創新、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以及降低政府與企業成本的思維,政府大力表態支持自由軟體4,同年由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設立「自由軟體指導委員會及推動小組」;年底,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蔡清彥,決議以科發基金補助工業局執行「自由軟體產業推動計畫」,計畫子專案其中的「自由軟體開發管理平台建置」,由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於 2003 年成立的自由軟體鑄造場計畫(Open Source Software Foundry, OSSF)應承。
作為「自由軟體產業推動計畫」的一環,自由軟體鑄造場擔負「社群發展與交流」分項,核心任務為服務國內自由軟體開發社群所需。除了建置營運自由軟體的開發工具及管理平台(OpenFoundry)之外,同時也提供軟體開發者法律授權方面的諮詢,以及與產業界、軟體自由協會承辦的校園自由軟體應用諮詢中心(OSSACC)等多方合作,積極向產、官、學界及社會大眾推廣自由軟體理念。
自由軟體鑄造場初創時,網路頻寬、硬碟空間皆非常昂貴,彼時藉由中研院自有機房與聯外專線的頻寬優勢,確實為台灣開源活動浥注了必要的資源與協助,並在原始碼託管平台 GitHub 等,在台灣尚未盛行時,以國內第一個且最具規模的開源軟體專案倉儲支持國內開放原始碼生態之發展,同時建置自由軟體人才資料庫系統、培訓課程。直至 2015 年熄燈,自由軟體鑄造場是企業、學界及社群之間的橋樑與互動場域,打造開源社群的基礎建設,維繫了國內開放原始碼生態初期的穩定運作。
在台灣,或許先期因有公部門的支持,即使趨勢稍稍冷卻,但 1995 年至 2001 年,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投機泡沫期間,「社群」也不曾消失。2000 年後,許多新的開源社群誕生,例如 2006 年創立的 COSCUP 開源人年會、2012 年以「寫程式改造社會」為理念而創立的 g0v 零時政府等,直至今日仍持續茁壯,不僅交流開放原始碼,許多社群也戮力打造回應社會議題的數位工具、數位解方。
自發於民間的社群,非正式設置或投資成立的組織,隨其數量增多、規模變大,籌辦活動時面對愈形龐雜的捐收贊助等金流,以及隨之而來的法務行政事務,社群參與者逐漸形成共識,應成立正式組織協助社群的基礎營運。2011 年,資深開源社群參與者 pofeng 李柏鋒即為此成立了「科斯高有限公司」,然因籌辦研討會的帳務與單據,透過私人公司或社團法人處理,仍有組織上的問題與限制,社群間開始討論成立財團法人。
2014 年,在 g0v、COSCUP、PyCon Taiwan、OSDC 等社群和 NETivism、Izero Lee(李明哲)等企業與個人響應下,開放文化基金會成立,成為台灣第一個以服務開源社群為基礎的財團法人組織。
至今,這些基於開放原始碼共作基礎、因開放原始碼原則和精神所創立的社群,它們及其打造的數位工具、倡議模型仍在公民社會監督政府、參與民主進程的脈絡中扮演重要角色。
相較 1990 年代,現今利用開放原始碼開發系統與軟體服務早已不是新聞,如微軟將旗下多數軟體,包含 .NET 開放其原始碼,並用網頁 Featured Projects5 大篇幅展示他們對自由與開放原始碼的重視 。根據全球 IC 設計自動化軟體(EDA)暨矽智財(SIP)龍頭 Synopsys 新思科技的《Open Source Security and Risk Analysis》(OSSRA)2023 年報告6,在該研究檢視的代碼庫中,這些以原始碼構成的軟體基本構成,高達 96% 含開放原始碼。
而依循前段描述政府部門與公民組織的共同推進,如今台灣的開源發展業已趕上國際趨勢。公部門持續認識、導入開放原始碼,從統一採購商用軟體,到認知開源軟體反壟斷、精省成本等實務助益,進而導入開放文件格式 ODF(Open Document Format,預設的檔案格式為 odt、ods、odp、odb、odg),開始利用開放原始碼基礎打造公共服務系統,20 多年間,政府的開源應用遍地開花,諸如中央政府 2013 年起逐漸發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2016 年台北市政府釋出公共服務系統 i-Voting 網路投票平台的原始碼,乃至 2021 年開源釋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生的「台灣社交距離」app 等。
2022 - 2023 年間,數位發展部發起「開放原始碼軟體中文化」、「公共程式法制研析及推動規劃案」等專案,與產業界、民間社群、公私法人聯手,投注資源與時間,期望藉由跨界合作提升開源意識,進而協助社會正向發展,提高公民參與的可能性。
民間發展亦日益蓬勃,2000 年以來,開源社群從屈指可數,如今不計其數,其關注面向由集中於基礎建設、中文化降低語言門檻,層層擴張出開源硬體、開放設計、開源教育、各程式語言等多元領域,甚至也出現 g0v 等銜接社會議題與科技族群的公民社群。
至於開源在台灣業界的發展,隨著國際產業鏈中開放原始碼的普及和應用,開發實務與授權足見進步與認知提升,惟硬體獨大思維、封閉軟體的壟斷觀念尚無顯著改變。
開放原始碼發展和使用者宛若小丑魚和海葵的共生關係,依賴對方的貢獻。理想情況是,開放原始碼社群貢獻原始碼,促成軟體發展,一些開放原始碼軟體以無授權金的方式讓業界取用,而企業取用時也遵循規則,回饋開放原始碼軟體本身及社群。
然而,眼下多數企業仍未了解「開放原始碼軟體」、「免費軟體」或「共享軟體」的區別,因三者皆可能是無償取用,遂忽略了應詳細閱讀軟體授權條款,且不理解或不在意開放原始碼規範的重要性。
目前許多商業巨頭包括 Google、微軟等雖已開放原始碼,但台灣的商業單位對此認知不足,取用後未完全遵守條件,導致原始碼沒有再次釋出給開放原始碼群體,傷害最主要的「再散布」精神,長此以往,澆熄開放原始碼軟體貢獻者的意願,也破壞了開放原始碼永續發展的生態。
開放原始碼實際使用在軟體上,很有可能是組合一個以上開放原始碼的片段並再製。而一個產品本身可能包含多個軟體,到底其中使用哪些原始碼、它們個別的授權是否有被好好遵守則難以查核。開放原始碼的概念就如同組裝汽車,採用各家廠牌出廠的現成套件,能快速發展出更完善和創新的產品。然而,一個產品若是由多個軟體在不同階段上組成,在整個軟體生產供應鏈上,如何妥善管理每個階段軟體所採用的開放原始碼來源和授權,則是一大挑戰。
對供應鏈中的開放原始碼缺乏管理,就如同廠商無法確實掌握所安裝的零件。當業者不清楚自身專案採用的開放原始碼軟體有哪些、分別引用於何處,勢必難以察覺缺失;或是發生諸如拼湊多個軟體,但未及時更新版本而產生漏洞。這些缺失累積也會導致產品維修、軟體排錯更加困難,或產生資安漏洞。因此,確實管理所採用的自由與開放原始碼軟體,羅列清單、確認授權方式並合乎其授權條款規定,在採購、開發、營運和宣傳面,都做好相關管理和內部訓練,是組織、企業甚至是政府在使用開放原始碼時不可忽視的工作。
大量運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商業生態,已是大多數企業的現狀,然而授權條款種類眾多,在業界普遍不熟悉,且無專人研究相關授權條款的狀況下,大量使用開放原始碼有可能侵權而不自知。雖然台灣尚未出現相關侵權訴訟案例,但已有台灣廠商在國外挨告;如何遵守授權規範,在不侵犯著作權下併入開放原始碼軟體,用以完善自己的軟體專案,對企業、組織變得格外重要。
開放文化基金會相信,開放原始碼能促進產品開發和產業快速前進,更是數位時代的根基、推動網路自由和數位人權的基礎。惟有原始碼和科技的產出方式更加多元、不受壟斷,人們才能參與其中,打造公平、自由、保障使用者權益的數位社會。因此,開放原始碼不該僅限於軟硬體本身的原始碼開放,更是面對科技演進應有的態度和行動價值觀。
在開放原始碼方面,開放文化基金會有三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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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推動開放原始碼,不僅要廣邀使用者,更要進一步促成「貢獻者付出、取用者回饋」的循環產生,使更多軟體開放、協作、改善與再分享。
要達成此一目標,需要非營利組織持續深化推廣開放原始碼的概念,打開各方使用者——包括政府、商業使用、社群及個人等——落實開放的可能性。
有鑑於開放原始碼的使用無國界,因此在國內推廣教育之外,持續引入、介紹國際趨勢和相關之法制、教育、倫理,也是開放文化基金會努力的方向。健全開放原始碼生態系需要區域、國際合作,作為台灣開放原始碼的推動者之一,開放文化基金會致力連結國內外使用者,媒合資源、促成合作。
我們深信,當開放原始碼生態系完善,人們使用數位科技的權利才不至於被壟斷,數位科技也才能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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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政府的資訊系統服務委託案,不論是有取得軟體著作權利,或是和得標廠商共同持有著作權,包案結束之後,就會面臨軟體開發、修改與維護的斷層。各家包案廠商不會互相合作與協助,在各方共同持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下,即使只是要改一個小功能,公部門都必須重新採購來過。
使用稅金所開發的軟體,應視為屬公眾共同擁有的「公共財」,開放文化基金會主張 「使用公共款應公開原始碼」(Public Money, Public Code,PMPC),以回應上述政府資訊服務委託案維護面臨斷層的困境,且 PMPC 能突破各方著作權限制,降低因軟體更新而須重複採購的公帑耗損,也間接地透過開放原始碼,避免公共服務遭單一廠商壟斷而受制。
國際間不乏公部門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例子:由德國慕尼黑市開發的操作系統 LiMux,採用 Ubuntu Linux 發行版,該系統成功在數千台電腦上運行,並為公民節省了上千萬歐元開支7。英國政府數位服務使用了許多開放原始碼軟體,例如 WordPress、MongoDB8、Node.js 等。美國白宮採用 Drupal 開放原始碼的工具來製作官方網站,並釋出原始碼以利民眾取用。
具體而言,開放文化基金會提倡政府採購、開發、使用數位系統上應發展相關規範,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解決方案,以落實「公共」概念,而非視其為特例;讓廠商承接政府標案時,不再把軟體著作權利留在自己的黑盒子裡。以政府 2015 年執行的「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為例,該計畫讓台灣公務體系逐漸捨棄封閉軟體 Office,使用 ODF(Open Document Format)文件如今已成常態,並享有可國際間交換、適於長久保存、避免版本升級衝突的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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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常因資安認知謬誤和商業利益考量,團隊內無專門人員或內部訓練,或者不清楚軟體授權條款的範圍、未依照授權規定標註原作者、未仔細盤點確認所採用的開放原始碼軟體,或選擇隱瞞所採用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不再釋出原始碼,以及取用開放原始碼的資源卻未將原始碼貢獻給開放原始碼專案,上述行為讓開放原始碼的永續生態嚴重失衡,大幅限縮開放原始碼發展的空間。
「OpenChain」9專案由 Linux Foundation Project 提出,整體專案目標是讓開放原始碼在供應鏈中是可信任的,且有一致的流程管理資訊,建立業界標準。目前 OpenChain 維護兩項 ISO/IEC 國際標準供業界採用,OpenChain ISO/IEC 5230(開源授權合規國際標準)及 OpenChain ISO/IEC 18974(開源資安保證國際標準)10。企業可透過線上測驗、委外獨立評估,或藉公正第三方認證在開放原始碼的管理符合 OpenChain 標準。
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 FSFE)倡議的 Public Money, Public Code,簡稱 PMPC,意指「使用公共款應公開原始碼」。該運動主張政府在建立、採購或租用數位系統時,應優先考慮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的解決方案,並公開系統的原始碼,讓公眾可協助改善系統運作、偵測資安漏洞等。如此不僅能提高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也能節省政府開支,增加政府與公眾的互信。目前德國、丹麥等國皆將系統開放原始碼明訂為政府數位轉型的基礎環節,顯示其可行和發展性。
具體來說,政府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具備以下優點:
**降低成本:**在開發或採購軟體時,通常需要支付高昂的授權費用。而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時,不需要支付授權費用,或支付較少的費用,可大幅降低成本。
**增進資訊安全:**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檢查和發現漏洞,開放原始碼軟體通常具較高安全性。相較於封閉軟體,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可大幅降低安全風險。
**避免廠商壟斷:**政府標案往往是大型廠商占優勢,而採用開放原始碼解決方案,可選擇不同廠商,減少壟斷所導致的風險。
**促進公開透明:**政府使用開放原始碼軟體,通常需要公開相關原始碼和文件,這有助於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進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促使軟體永續發展:**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當進行維護案或新增功能時,銜接的廠商不需重新開發,可直接取用開放原始碼進行更新維護,減少政府採購案中不同廠商互相隱瞞、抗衡所產生的不便。
知識和智慧財產如何在擴大分享的同時又保有權利,這樣的想法也深受開放原始碼啟發。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簡稱 CC、創用 CC)2002 年 12 月 16 日推出 1.0 版本,2013 年發展到 4.0 International。依 CC Taiwan 解釋,CC 授權採「部分權利保留」,由著作人設計授權條件,不限制人、時、地,將著作開放公眾使用。這種授權模式觸發人們自願共享智慧成果,讓文化資源自由流通、累積,並激盪出更多創作,使創作發揮更大價值。
開放原始碼精神亦啟迪了「開放硬體」概念,其訴求是間接讓自由軟體開發者可完整研究原始碼運作,貫徹研究精神。現代硬體設備的運作機制複雜,例如 CPU、圖形加速卡、無線訊號接收裝置、可程式化邏輯裝置(Programmable Logic Device, PLD) 等等,這些硬體均須軟體來控制運作,惟有軟、硬體配合,這些設備才可以發揮最佳功效。(Open Foundry & 葛冬梅,2009)
開放硬體的定義由開放原始程式碼硬體協會(Open Source Hardware Association, OSHWA)提出,其建基於開放軟體的概念提出 12 項定義,包含必須開放必要的軟體、允許修改創作或衍生創作、不可歧視特定個人或團體、授權不可用於特定產品等。 (VMAKER 編輯部,2023)
最著名案例有基於 Linux 的單機版電腦樹莓派(Raspberry Pi)、快速電子打樣系統 Arduino 等。以樹莓派為例,所有硬體設計皆為開源,使其能實踐「降低成本以促進學校的基本電腦科學教育」的初衷,進而達到多元化使用。然而,開放硬體也面臨與開放原始碼相似的阻礙,即在授權條款不明確之下,發生授權不清和錯誤挪用的情況。
開放資料指「資料能被任何人自由使用,重新使用與散布,至多只能要求標示來源,並以相同方式分享」,「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指出,開放資料須符合「開放授權」、「方便近用」、「機器可讀」、「開放格式」四項要件;而相較於前述的嚴格定義,網際網路發明者提姆‧柏納-李(Tim Berners-Lee)則提出「開放資料五顆星」以評估開放的程度。
現代國家治理,建基於對公民與領土的普查,因此國家蒐集大量公民的資料與資訊。在數位思惟導入政府政策施行和服務的今日,政府體系收集、統整更多電子化資料。
不同於傳統著作權對知識與資料於再利用、重製與散布的限制,「開放」強調知識的公共性與自由流通,在數位化行政流程的基礎上,建置和導入開放資料才能推動一個強健、任何人皆可在最大互通性下參與的共享領域,如此方能「使用」資料,公民也才能與政府協作出新的治理模型。有別於現行政府對開放資料多強調於加值應用或科技應用,「促進公眾參與」才是開放資料使用的初衷。
政府資料乃是應「開放資料」的大宗,不應只由政府或是特定政治人物所擁有。其內容關乎人民的所有生活面向,蒐集仰賴稅賦,政府機構僅依職責代人民蒐集、保存並管理各項資訊 (陳舜伶、 林珈宏、莊庭瑞, 201311)。這些公共所有資料,應開放賦權於民,使得以自由存取應用外,如何在尊重隱私的前提下公開,也是本份手冊關注的議題。
開放資料在台發展近 20 年,台灣自 2005 年頒布《政府資訊公開法》,當年的全球資訊權評比12(Global 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 RTI Rating)指出台灣在開放資料的法制建置不足,法規在推廣上無積極措施,因此在 135 個受評國家中評為倒數 12 名。其中,開放資料程序模糊、對資訊近用性的損害制裁微弱、僅開放給外籍人士母國有開放資料給台灣人使用之國家可以使用,這三點被明確指為台灣開放資料發展之硬傷。(Centre for Law and Democracy, 2005)
2012 年,政府正式推動開放資料相關政策,並於 2013 年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行政院更定 2015 年為「Open Data 深化應用元年」,並於 2018 年起,透過總統盃黑客松、政府資料開放獎勵等活動,軟性鼓勵民間參與以及政府內部深化開放資料建置和應用,於 2015 至 2017 年連續三年獲得全球開放資料指數(Global Open Data Index, GODI)13第一名。
而隨著民間推動與政府治理思維漸趨開放,2018 年由國發會協助,帶領六都簽署《資料開放憲章》(Open Data Charter, ODC),成為亞洲率先簽署 ODC 的城市14。2019 年,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智慧政府行動方案」讓各中央機關也推出各自的行動方案。
2022 年,數位發展部正式成立,其中「開放資料」與相關的資料治理業務也納入其負責範疇。除了持續維運政府的資料開放平台和進行相關評鑑外,也統籌整合各部會與民間的資料治理業務。
從目前的政策方向來看,數位發展部旨在利用開放資料協助政府施政並刺激民間經濟發展,策略包括:設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機制、建立受信任的資料開放環境、促進公私部門跨領域合作,以及強化與民間的合作關係,以提高資料品質。具體措施涵蓋了推出資料品質標章和獎勵制度,鼓勵各政府機關提供優質、易於使用,且滿足民眾需求的資料。此外,也透過行政命令修訂《政府資料標準》、制定各類 API 的界面標準,以及設定中央部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的會議規範。
僅靠行政命令、準則和指引來推動,實際上很難確保每一個中央部會在開放資料上都能維持相同品質和遵循統一方針。國發會 2020 年初曾試圖起草《開放資料與資料再利用專法》以完善相關法律架構,但該草案隨著組織改組即被擱置。到目前為止,台灣還沒有一套能適用於各級政府的法律依據。儘管在 2023 年上半年,數位發展部開始修訂和整合各種行政命令類型的文件,但重心似乎並非走向法制化,更多是在回應現行政府結構的變革與滿足不同業務的需求。
目前,台灣政府機關的「開放資料」觀念,其實與開放資料五星標準的三星資料相似。講到三星等級的「開放資料集」,其涵蓋了一星的資料公開,二星的使用開放授權釋出,及三星的以開放格式替代專有格式,如用 CSV 格式替代 XLS 和 XLSX 。這些資料大部分都可以在政府開放資料平台上搜尋得到,它們基本上達到「機器可讀」標準,還可找到原始檔案,但這種資料品質要達到四星或五星應用仍有困難,例如資料的二次利用(四星)、不同資料集間的連結應用(五星)。目前政府開放資料在台灣的發展,可觀察到以下五大現狀與挑戰:
自 2005 年頒布《政府資訊公開法》至今,其作為台灣唯一接近政府開放資料的法源依據,即使搭配行政規範《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2013),在實際施行資料開放上,各機關面臨法源不足且定義未明的困境,在各部會遇到不同的阻礙,甚至仰賴政務首長的執行意志,而數位發展部作為開放資料政策制定單位,固然提供成套的行政命令與指引,包含各式規範、開會準則、驗證工具等,但實際採納運用仍十分仰賴各單位的行政裁量。
上位法制化的缺乏也反映在政府近十年開放資料的執行表現上。由於現並無具實權、法制工具的單一統籌機關,資料集的開放由各機關單位資訊人員協調業務單位釋出資料。由於資訊部門屬於輔助單位,而非資料管理者,而業務單位多數不具資訊背景,不熟悉開放資料的概念與實作技術,政府也缺乏相關的系統性課程,因此開放資料仍無法與政府決策的流程整合。在「開放資料」並未被視為必要且專門業務下,就業務執行者而言,開放資料是沉重負擔,更難進行資料集品質管理與增加資料開放意願。
每年由中央政府舉辦之總統盃黑客松,自 2018 年舉辦至今,普遍被民間認可是公私協力和資料開放推進的指標性活動;然而,多數專案有後續推進力不足的情況。黑客松這樣主題性強烈的活動形式,由於容易產生機關以自主利益為導向的合作,於現實上難以進入跨部門協作。此外,不同團隊將過往提案改良後重新提出並獲獎的專案15,雖然趨向精緻化也增加公私協力實際應用,但仍能從中看出提案無法實質於單位內延續,可能原因包括沒有資金投入、實用性不足,導致無法跨部會應用及回饋公民社會,也形成開放資料只是少數有能力的人在「玩」的氛圍。
根據台灣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專任教授楊東謀 2022 年度發表的《開放資料使用者調查》16顯示,政府資料使用者普遍對政府開放資料的品質和法規滿意度偏低,尤其在資料完整度與格式方面評分低於平均水準,但在政府掌握大多數資料來源的情境下,若政府繼續開放手中資料,使用政府開放資料的意願仍高。
據楊東謀教授另一篇報告《我國政府開放資料使用者之資料使用意願影響因素探討:以商業使用者為例》17指出,從使用者角度,旅遊相關資料的更新速度落後需求,且此類資料集能自行收集,因此使用者對開放資料的依存度低。但在政府為主要資料持有人的法律資料,或是如交通動態等需投入大量成本收集更新的即時資料,民間對政府開放資料的依賴度則極高,這樣的狀況,使得各產業對政府開放資料的態度差異極大。就現實狀況來看,目前除少數尚稱建置完整且稀缺性高的資料集得以真正應用之外,其他資料集尚待政府改善建置。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現由數位發展部管理)從 2017 年開始針對平台上的資料集進行檢核18,2018 年開始頒發獎項以鼓勵政府機關自行推進開放資料。檢視「政府資料開放優質標章暨深化應用獎勵措施」頒發的金質獎、人氣獎,「金質獎」的檢核指標以機器可讀與開放格式為主,對於資料內容是否具備再利用價值的評估較少;「人氣獎」著重資料的互動及應用。然而,開放資料的主要目的即為應用及互動,這才是將開放資料推進到資料經濟更好的著力點,因此,政府正向獎勵開放資料需更深層考量。近年可見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將其取得之獎章數以政績新聞揭露,可見獎勵制度可影響機關決策,故如何著墨標準,借力使力,是值得討論的課題。
科技日新月異,更成熟的資料分析技術和足夠多的開放資料集,有可能推斷出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與身分。在許多開放資料的定義之中,特別強調被收集的資料必須是「非個人」的資料,也就是不包含關於特定人士的資訊 (什麼是開放資料?)。開放資料理應無涉隱私,因其使用資料之前提為不涉及個人相關資料,但透過交叉比對和連接不同資料集之間的資料,還原個人資料的可能性與日俱增,對此,不可否認當開放資料運用在非其原有使用目標時,即有侵犯隱私之風險。
開放資料本意為改善人民福祉,若因考量有一絲隱私侵犯風險而放棄開放資料及限制使用,就 Geothink(2016)和一些學者的看法,不免是因噎廢食。然而,假使開放資料內容牽涉到社會公共議題,如疫情期間的各地染疫人口資料,若政府多方衡量後決定資料僅部分釋出或不公開,「對一般人來說,這是一種知情權的剝奪,反而會讓更多人質疑政府公信力。」(翁芊儒,2020)。故此,就開放資料後續的法制化與加值發展中,應當發展相應的制度規範,判定資料不能釋出、部分釋出、經過隱私加強技術後再釋出,以降低侵犯隱私風險。
任意開放和使用資料會帶來風險,更有甚者,人們與政府對公開資料、公開資訊、開放資料的觀念混淆,更可能導致去識別化的公開資料、資訊被辨識出原始資料,導致侵犯隱私。
對開放文化基金會來說,「開放資料」並非指所有資料都應開放,而是訂定明確規範,在有效且規格化情形下,判斷哪些資料應被安全地開放與進行後續再運用,尤其是政府所擁有、非個資,且與公民息息相關的資料,更應以開放授權和機器可閱讀的格式釋出,讓產官學界得以在數位時代善用資料,促進社會發展。
未來 10 年,開放文化基金會期望台灣政府推動各種資料治理與政策之前,除了加強開放資料的建置、使用、推廣,還應致力於推行完整的法制化和第三方監督。只有法制規範完善,才能確保資料使用既符合隱私保護,又能促進社會發展。然而,要制定適切又能順應社會變動的法制絕非易事,因此在制定之初就應讓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協作討論,並建立審查和修正機制,如公民社會的監督平台和訴訟救濟途徑。
政府開放資料,不只能增進民主和施政透明化、促使公民參與,也能提升行政效能和施政品質,甚至能推動創新和加值,讓公民獲取更多福祉。隨著台灣政府數位化程度提升,如何將政府資料再次釋出,使其能被人民使用已成重要議題。
開放文化基金會將持續秉持開放和協作的精神,推動開放資料。我們深知,在數位時代面對各種複雜問題,不能僅依賴單一領域來進行,所以在開放資料乃至更廣泛的資料治理議題上,開放文化基金會將繼續與法律、人權、公共行政等領域的公民團體及學者緊密合作。
數位環境快速發展,數位及網路應用於生活和政府體系之中,已增益「個人」能參與公共決策的可能性,而「開放資料」即實踐此理想的基石,唯有建置開放資料,才能真正達到眾人參與、監督,增加政府施政透明度。開放資料的宗旨,更強調增進人民福祉而非經濟層面的加值應用,對於持續推動開放資料,開放文化基金會的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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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法制化是最急迫且不可或缺的要件。法制化除了能預設開放為必然價值,改變公部門行為和文化,亦可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政策及預算規畫建立一致標準。政府資料若能因法制化而以開放為原則,不只使政府資料能穩定開放供公民與公部門再利用,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9更能保護執行承辦人員不受政治壓力左右,或因長官與外部意向而被不當究責。
政府資料開放法制化的法律位階,應修訂現有法律或另立專法,尚需更多討論,但目前對學界的訪談已有部分共識:首先是法制規範對象須涵蓋中央與地方政府,若要從低位階開始制定,須具備迭代機制以往上層推行,最終能使「政府資料開放」成為所有政府部門之基礎規範。再來,如同歐盟《開放資料暨公部門資訊指令》20,公部門資料應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民間資料則須證明具公益性質才可要求開放,當公私兩方原則與例外相反時,公部門與私部門的界線如何定義為關鍵。最後,權責劃分須明確,政府資料開放的主責機關、各政府層級的主責單位與權力應明訂,且主管人員應具備相關技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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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為主要的資料持有者,承擔納稅人的託付,當謹慎考慮是否開放資料,應有明確法規作為準則。開放資料應以免費提供為原則,儘管政府可能無法因此直接獲得收益,但開放資料的確有助於增值應用。
現有的「加值」想像時常著眼於商業營利,然而開放資料做為公共財,思考透過資料的創新應用和分析,幫助人民改善生活、協助企業創新服務,亦可間接促進經濟發展。
開放資料後續產業有延伸應用之需求,但政府釋出資料時,應避免以資料清理和伺服器串接等成本作為阻礙開放的考量。政府在降低成本方面可從下述兩個面向處理,一為於資料收集階段即考慮資料的開放性,以減少後續清理和處理的負擔。二為考量分流資料,政府如與學術單位或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等第三方合作,共享資料串接,並根據串接次數、頻率和即時性等因素制定商業經濟模式,可實現商業運營者的快速存取即時資料,同時確保透明和資訊公開不受費用限制;例如交通部的開放資料,一般人可能小量取用即可,但企業若要開發相關應用服務,可能用極高頻率取用,導致伺服器負擔很大,企業若有此需求則應為此付費。
透過開放政府資料,我們可營造更透明和開放參與的社會,增強社會的信任基礎並促進良性討論,這正是開放資料為民所用的「加值」所在。
巨量資料(Big Data)又稱大數據,原指稱為傳統統計軟體無法處理的複雜資料集。「開放資料」單一資料集達一定量級後,亦可能成為巨量資料。近年隨著文字探勘等技術盛行,分析各種來源的大量非結構化或結構化資料的方法,稱為「大數據分析」。
首先,釐清資訊與資料、公開和開放的定義,便能理解「公開資訊」與「開放資料」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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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Data):未經過處理、詮釋的原始紀錄,為構成訊息和知識的原始材料。
- 資訊(Information):是資料經過處理(Data Processing),成為使用者可識讀、理解的內容和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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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透過線上/實體管道向使用者公布、公告資訊,對公布、公告的檔案格式與機器的近用性沒有明確框架。
- 開放: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重複使用和散布。重視機器可讀與近用性、重複與再利用性和取用的平等性。
綜上兩點,可知「公開資訊」與「開放資料」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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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強調使用者「知」的權利,將處理過的資料向大眾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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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強調使用者「用」的權利,遵從開放資料的五星標準,星等越高的開放資料,可能無法被人類的使用者輕易識讀,卻能更容易地讓機器讀取與利用。
舉例:政府若使用 PDF 檔公開水污染流域的資訊蒐集表格,對使用者清晰易讀,但機器難以直接讀取其中的資料並加以利用,刊載此檔案的網站也需要持續維運與更新;若用開放格式的檔案開放原始資料與程式碼,並鏈結到相關資料集,則普遍使用者可能看不懂,但機器可輕易抓取。
開放資料在台灣政府施行的脈絡之下,現今多稱為「政府資料開放」(Open Government Data),在不同部會的業務脈絡下以不同名詞指稱,例如,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為了鼓勵民間產業供給資料,並配合政府資料開放做「數據疊合」的加值應用;為了對齊名詞,在此系列計畫中皆使用「開放數據」泛指國內外的政府開放資料,其主要著重於十項產業(包含電商零售、金融保險、生技醫療、資訊服務、電子製造、通信網路、教育求職、休閒旅遊、戶外運動及行銷輿情)的相關資料集的釋出開放。民主網絡司所提之「資料民主化」,則以開放資料促進全民參與為主。數位發展部多元創新司推動的「數據公益」,則把由民間與政府協力徵集聚合、去識別化的非個人資料稱為「數據」。
面對這樣的兩難,雖國內外學者意見不一,但可統整出四個降低個人資料侵害的共同建議:
- 應堅守「資料最少原則」,意即在資料收集中,應僅收集相關、必要之資料。
- 透過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的委員會,以進行資料收集過程和運用上的監督。
- 被遺忘權的伸張。公民應有權決定是否分享相關資料以作為政府資料再利用,不論是作為政府公開資訊或是開放資料集。
- 徹底落實隱私權法規。人們容易混淆政府公開資訊和開放資料,然而,去識別化的政府公開資訊往往背後含有大量的個人資料,若誤成為開放資料,將嚴重侵犯個人隱私。
雖說使用開放資料來拼湊出個人資料的案例目前不多見,而且,國際上也指出其難被現行法規匡列和具體論刑。台灣至今僅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更明確的隱私監督框架,難以監管和處罰上述行為。兼之,政府資料開放法制化尚未實現,就現實環境來看,對於開放資料的建置與使用,透過組織多領域的第三方利害關係人來提供諮詢與監督,為人民隱私和權益做最後把關,是未來必須落實的作法。
開放政府作為治理原則,主張公民有權知曉、近用政府的文件、檔案、資料及其施為的相關進程,以實現有效的公共監督。在最廣泛的概念中,開放政府反對國家持有不必要的機密,並反對國家將「過度保密資訊與資料」合法化,避免國家輕易地把資訊列為機密而不願意公開。
開放政府作為一項倡議、一場運動,鼓吹政府應在決策過程中盡早納入公民參與,開放公民參與所須之政府資料,讓公私之間能夠平等、頻繁交流,進而使整體決策透明、有效。
開放政府論點的起源可追溯到歐洲啟蒙時代,當時哲學家討論新興民主社會的適當建設方式,此概念與後世的民主改革及相關運動呼應。這樣的治理原則也在 1960 年代的美國醞釀,進而催生出頒布於 1967 年的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其規範了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公開資訊的請求,除了主動公開和提供申請其管轄之文件、檔案及其施為的相關進程,不能阻礙公開之請求,必須確保管道及流程暢通。當然,該法案中也明載九類例外範疇,包含涉及敏感性和個人隱私的資訊。
2005 年,台灣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本國國民、法人,部分外國人均可申請政府資訊的權利。自此,國內在政府資訊公開有了相關法源可參照。
在法制以外,2011 年,在美國主導下,八國政府(巴西、印尼、墨西哥、挪威、菲律賓、南非、英國、美國)聯手成立「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簡稱 OGP)並簽署《開放政府宣言》,向全球推廣此概念。因應各國不同的民主進程和政治脈絡,OGP 重新定義開放政府,指出四大核心要素為:透明、參與、課責、涵容,讓開放政府不僅止於改革口號或治理原則,更昇華為一項革新倡議。透過重新定義政府與公民社會的關係,將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國際社會、公民個人串連為多邊利害關係人,打破上對下的階序,創造橫向連結,以促進開放式治理。
在 OGP 正式成立,並有祕書處和不斷增加的會員國運作之下,開放政府成為系統化的實踐方案,各國都得以按照指引和評量指標,制定國際標準化的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並持續推動。
台灣政府自 2020 年按照 OGP 準則,自主撰寫兩套國家行動方案,一套是行政院體系的「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另一套是立法院體系的「開放國會行動方案」;執行至 2023 年,目前可望各自發展出第二次的行動方案。
在數位時代,政府資訊公開、開放資料、開放政府倡議,三者密切相關,甚至高度重合。
目前,台灣開放資料、開放政府相關的規範仍以機關指引、行政命令居多,而非經過立法程序的法律。也因如此,現有的開放資料規範有一定限制,只能規範行政院附屬機關,對於開放資料的格式無詳細規範,因此部分開放資料社群參與者認為應立開放資料專法,法務部曾嘗試透過修法將開放資料概念加入《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因各界當時對開放資料尚無共識,未能成功。然而,因法律基礎建設缺乏、現有法制位階低落,開放資料與數位治理在台灣遲遲未能茁壯。沒有範式依循,使資料、數位方面的公民參與都很仰賴「人治」,公民科技多得透過個體串聯,並仰賴不同角色的努力,包括上位者的政治意志、中介者的溝通協調、參與執行的公民實踐等多方協作來推動目標與交流價值;過程中,須各方皆有意願,才可能互相學習彼此的語彙與文化,且倘若沒有一個開明且有力的政府方領導,成功案例幾乎無法複製。
公民科技,指的是藉由新的科技工具來促進公民參與的實踐,以增進溝通、群眾共識,同時也運用開放資料增強政府的透明度、國會監督與政府課責等面向。
可惜的是,公民科技尚未制度性地導入政府既有運作中,也難以形成完善的商業模式與生態圈,使得它難以發揮影響力。
綜上所述,我們將開放政府事務在台灣所面臨的難處整理如下:
即使行政院與立法院分別開啟《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與《臺灣開放國會行動方案》,透過參與開放政府事務的推動,我們漸漸理解到,若沒有業務常態化、政治承諾制度化為後盾,前線基層在執行、推動上往往窒礙難行。例如,在跨機關、跨單位或牽涉到民意代表、黨團的承諾事項中,若彼此沒有共識,承諾事項很可能在長時間的無效溝通及失敗會議中被擱置。
首先,開放政府的文化未能在台灣公部門體系落地,使得所有開放政府事務的推動都鯁著對後續方向和延續性的疑問。若承諾事項單純則還好,若牽涉機關、部會較多,涉及層面較廣或具時間縱深的事項,執行單位可能就會觀望再三、多次研議。因為沒有人知道這屆做完還有沒有下屆,或這會不會真的延續到單位規畫的未來期程。
其次,過去我國在透明化上就有資訊公開、陽光法案這類的成果,這些類似但不同的經驗及概念時常成為公部門(尤其是中高階主管)在理解開放政府概念及操作上的負累。將新概念與過去經驗連結並自我詮釋是人之常情,拿過去類似的處理方式搪塞承諾事項執行的也大有人在,導致一些開放政府的業務在規畫上涉入過多不必要的環節及人事。
其三,國內公務員對資料(Data)的認識仍稍不足。即使台灣公務員各方面表現優異,然而無論是資料應用、資料治理,一切資料的產生、規畫與管理都尚未展現出比美其他領域的專業程度。這部分非因公務員怠惰,而是結構面上的文官訓練未提供相應的支持。我們觀察到機關的內訓或是文官學校的課程開始納入開放政府的安排,這是非常好的現象;不過,開放政府相當程度奠基於開放資料、資料運用與數位協作之上,這方面的智識培訓需要強化。
但在上述的挑戰與挫折以外,我們也觀察到開放政府確實為行政院及立法院帶來正向影響。舉例來說,我們可以看到水利署在頭前溪專案透過公私協力,了解公民科學與資料應用情況與需求,並結合長期水文觀測計畫,不僅讓他們獲得民間社群支援,更為政府部門間的橫向合作開闢了新模式;而立法院也在開放國會事務的推動中,找到諸多樂意協力的民間夥伴。
此外,我們發現不僅是公部門的主管階層具備極快的反應與學習能力,執行基層接觸新議題及業務也時常展現優異的融會貫通能力。在開放政府、開放國會上,第一線的基層總是能快速盤點資源及執行方向,距離完成承諾事項往往只待上層展現意願和給予承諾。
簡言之,開放政府事務在台灣雖然遭遇困難,但同時亦有許多值得期待的突破正在醞釀,許多過往難以企及的合作正在發生。我們由衷期待開放政府能夠在台灣落地、發展成為穩固的工作文化,使政府資訊更透明,公民參與更蓬勃,數位治理更健全。
在前兩章我們可以理解到開放原始碼、開放可帶來的正面影響,也認識到許多私人企業、公民倡議如何運用開放科技與價值來改善工作文化、增進效益。然而,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開放原始碼、開放對政府治理未必全是正面結果,以下提出一些台灣政府推動電子化、公開化的施為,以及它們所要滿足、對應的價值,以及實務上的衝突:
台灣 1998 年便開始推動電子化政府,此時期較偏重提升行政效率,但數位資料的使用已受到關注。1999 年通過《行政程序法》,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有了初步規範,但僅從維護人民權利為出發點。
2005 年通過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台灣第一個明定政府資訊應公開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指出「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並明確定義了政府應公開的資訊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法令、政府機關之組織聯絡資訊、行政指導、施政計畫、預算及決算書、請願結果、訴願決定、公共工程採購契約、補助及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等,且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而,《政府資訊公開法》雖然強調政府必須「主動且適時」地公開資訊,卻未明確定義「適時」,也未特別要求其公開的形式和管道。該法對於政府資訊仍侷限於「人民有知的權利」,而非資訊應用層面。(朱斌妤、曾憲立,2016)
綜上所述,維護憲法所規範的「人民知的權利」,回扣到法律規範的基本面,比較符合台灣政府資訊公開的核心概念,且即使《政府資訊公開法》有接近開放的內涵,但政府治理施為未明確地、也不太可能接納開放原始碼與開放所代表的平等、互信、共作等價值,因為這些極度富彈性的工作邏輯,與階層嚴密的國家機器觀念近乎相悖。
我們在推動過程中,體悟到要將開放政府帶給台灣人民是一件浩大工程,這不僅是概念上的解釋爾爾,人民普遍缺乏深入參與政治的動機及管道,導致開放政府概念出現時,民眾沒有參與決策的熱情,往往持觀望態度。
即使是非營利組織(NGO)夥伴,也因開放政府涵蓋的範圍廣泛,考量處理前線議題看似更急迫,因此開放政府往往在處理次序上排在非常後面,被視作「有很好,沒有也可以接受」的議題。總而言之,開放政府固然重要,但其價值與方法對公民社會有一定門檻。
基金會從 2016 年開始積極推動開放政府,除了組織台灣民間代表團一同出訪歷屆「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全球高峰會」(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Global Summit),也於 2017 年出刊台灣第一份民間《開放政府觀察報告》,更自 2020 年行政院和立法院決定採取 OGP 準則推動行動方案後,積極參與前期籌備和方案內容討論,不只擔任第一屆開放國會推動小組委員,也與行政院合作推動針對公部門、民間、國際的開放政府相關培訓和論壇。我們將持續在此工作路線上精進,並結合會內開放資料的倡議,以開放科技為核心,從法制及國際倡議兩個路線來驅動政府資訊/資料公開,並提高社會對公私協力、開放政府的認知與意識。
於此,基金會具體的工作可分作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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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推動開放資料專法的基礎上,在質與量上持續促進政府落實資訊/資料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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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嘗試捲動對開放政府參與較少卻掌握大量資料的公部門機關,透過倡議、建立關係、理解痛點及需求,最終讓它們的資料開放,實踐公私協力。
嘗試走到地方政府層級,在較小的範疇內打造公私協力的成功模式。
我們也呼籲政府,若要促進公民科技協作關係,可朝兩個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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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將自己視為公共服務的唯一提供者,以完善的政策為底、扎實的基礎建設為骨架,鼓勵公民社會與企業投入公共服務,打造公民科技的生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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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為公共事務主要的利害關係人之一,應打開政府治理流程,平等地與公民社會協力改造,讓國際上開放的新機制與既有的科層體制可以彼此磨合。
「陽光法案」和「開放政府」皆立基於「人民有知的權利」,並認定資訊公開是政府的義務。
「陽光法案」在各國的實踐上專注於防止公職人員及民意代表濫權、貪腐,相關法制施為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等》,對象具體且具針對性。
「開放政府」則專注在政府資訊公開,且隨著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等國際倡議組織的出現,「開放政府」倡議的途徑及側重方向逐漸轉向公私協力、透明及強調擴大參與。
「陽光法案」和「開放政府」可說是在相同基礎與原則上所開展出的不同面向,各有成果。
「公民科技」和「政府科技」服務對象、目的迥異。
公民科技注重向公民提供資訊,促進他們與政府的聯繫,並鼓勵參與,共同為公共利益努力。政府科技旨在提高政府內部營運效率,為政府提供各種技術支持。
公民科技賦予公民權力,促進社會變革,並協助政府更全面了解公民需求。政府科技的服務對象是政府,目標是提高管理效率。
「公民科技」和「政府科技」相輔相成。公民科技促使公民參與決策,政府科技則幫助政府更有效地回應公民。將政府科技和公民科技結合,可吸引更多參與,協助政府回應問題並做出更佳決策,從而強化民主進程。
公民科技 Civic Tech | 政府科技 GovTe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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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公民是主要的受益人 | 政府本身是其服務對象 |
核心 | 以社群 (Community) 為中心 | 以營運 (Operations) 為中心 |
目的 | 擴大參與 | 追求效率 |
政治是眾人之事,政策形成的過程中,應讓眾人可清楚知道「發生什麼事」。公部門可能擔心,若讓外界直接看到未定案的溝通過程,會不會發生問題?事實上,愈早提供資料,大眾愈容易瞭解公部門所做的準備,在彼此資訊落差縮小的情況下,更有機會促進互信,進一步建立夥伴關係。
政策形成的過程中,讓大眾有機會針對感興趣的議題參與討論、表達意見,甚至進一步影響政策內容。雖然公部門需要花更多時間凝聚共識,但政策成形之後,被大眾反對、甚至翻盤的風險也較小。
大眾對政策形成過程有疑慮時,可回頭檢視意見是由誰提出?採納或不採納的原因為何?透過「接受問責,給出交代」的機制,建立「當責」文化,讓每個人能對自己的意見負責。
公共議題涉及面向很廣,若在討論過程中,公部門就讓受政策直接影響的多方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意見,彼此聆聽、對話,就能盡可能蒐集多元意見,降低政策發生錯誤的可能性。
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OKF)所訂定的「開放」定義,聚焦在知識的開放性,以推動一個強健、任何人都可在最大互通性下參與的共享領域。在此定義下,所有知識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以及分享的,且頂多受限於註引出處及保持開放的尺度。
深究開放的淵源,1945 年卡爾.波普爾(Karl Popper)發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提出了將開放的哲學應用於政治學的新概念。他當時所提的 「開放」是一個全新的社會理想,在「開放」社會中,身分、種族或階級不再是關鍵,因為沒有人能一開始就確切知道什麼是社會的最佳路線,因此,開放、集結眾人所知資訊而產生的知識,可以為更好的決策提供最佳條件,這也開始了知識共享的討論。
在此脈絡下,1980年代,美國興起新自由主義風潮,對於過往的集中性社會體制(即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直接由一小部分人決定最有利方案,大眾和學者產生強烈質疑和反思。在這之中,經濟學家、政治哲學家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建議,當社會達到一定的複雜性,只有在去中心化的組織模式下,讓思想和實踐相互競爭,根據變化進行互動和調整,才能確保自由。這個論述也讓「開放」從哲學概念實質走入政治、經濟政策層面。
而 1960 年代形成的駭客文化,延伸到 1985 年理查.史托曼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推動自由軟體以及後來的開放原始碼運動。政治、經濟、科技上的開放思潮融匯,而隨著軟體和數位科技發展,知識開放的概念逐漸從程式碼拓展到資料、政府管理等領域,並且開始有更多落實的可能性。
2003 年,媒體理論學家道格拉斯.拉什科夫(Douglas Rushkoff) 在其短篇專著《開源民主:線上交流如何改變線下政治》(Open Source Democracy: How Online Communication is Changing Offline Politics)中,提出新的「數位復興」已然開始,他觀察數位環境對個人的能動性產生巨大影響,人們已然非單純、被動地接受體制安排,而具有主動改變能力,如線上公投平台參與等;開放原始碼這種眾人參與寫程式的概念和歷程,間接帶動了對現有體制和社會構成有多少是開放的討論(Rushkoff,2003:56-57)。首創 Web 2.0 一詞的當代科技知識普及推手提姆.歐萊禮(Tim O'Reilly)則提出「政府作為一個平台」,他寫道:
如果⋯⋯我們認為政府是市場的管理者怎麼辦?在《大教堂與市集》21中,埃里克.雷蒙(Eric Raymond)以市集的形象來對比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協作開發模式與傳統的軟體開發,但這個類比同樣適用於政府。……市集……是社區本身交換商品和服務的地方。(2010:11)
歐萊禮提出的「政府作為一個平台」概念,是指政府不再只是服務提供者,而是提供一個公共服務的基本框架,例如數據、基礎設施、規則等,民間企業、社群、個人等參與者則可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創意,自由地開發和提供各種服務。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趨向成熟,開放的概念隨著政府服務數位化和政治社會環境的改變,逐步從開放原始碼、開放資料蔓延為政府開放的風潮。2009 年,美國總統歐巴馬在上任後簽署了關於透明和開放政府的備忘錄,作為他的第一個行政行動,透過數位科技和開放資料,以達到政府內部公開透明以及落實公民參與,進而彌補美國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差距,開啟一個開放和負責任的政府新時代;此舉揭櫫了結合數位的開放政府概念,正式成為政治模式之一。
總體看來,自 1980 年代起,軟體領域的開放原始碼運動,強調須將成果開放授權給所有人使用、修改、散布與再利用,若不滿意,隨時可透過分支(fork)出新專案以實踐自己的想法,在商業公司把持多數平台的現今社會,以使用者為核心的開源科技成為抵抗數位侵害的另一方案。這也間接落實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們將開放精神應用於公共領域的想像,要求政府開放資料和決策過程,可望提升公民參與政治的動能。
「開放性」(Openness)是什麼呢?根據學者莊庭瑞等人的看法:
「開放性」的含義包括但不限於網路之間的互連性,以及使用者的近用性、修改和(重新)給予原始碼、表達作品或資料集的自由。它還提出了一種參與性和相互依存的(共同)生產模式;共享有形和無形資源;更多的公民參與以及責任承擔者的更大責任;替代型的治理模式;反對圈地和壟斷的社會文化運動;一種組織規範。其種種都存在同一個特點,即是消除邊界或減少障礙以促進創新等。 (莊庭瑞等,2022)
在眾人參與和共享之下,原始碼、資料或是知識的開放,使眾人得以使用和降低重複過往錯誤的可能,進而更迅速產生更受多數人支持的知識及解決方案。「開放」固然是一個解方,然而也面臨許多挑戰。
在開放原始碼方面,貢獻者或社群多是出於自我實現與成就感而無酬貢獻,加上開放授權以及貢獻的程式碼都有清楚紀錄,開源社群素來推崇實作,以貢獻多寡來決定參與者在社群中的分量。因此,即使是強調眾人參與,在無強制貢獻義務或契約關係之下,實際貢獻者及決定者往往仍集中於少數人,與原有集結眾人智慧的理想有相當落差。
此外,開放原始碼能共同保存不同的創作者作品,使社群得以含納多元貢獻者,發揮靈活創造力。然而,一體兩面的是,共作本身即是鬆散協作模式,面對緊急和目標導向的任務,往往緩不濟急,難以同步更新。
在開放資料和開放政府上,「開放」不僅是無法照章行事的新工作方式,在資訊和資料保存、處理及利用上,須不斷隨現行數位科技發展來進行思考和重新部署。這樣的改革,對於依循上行下效的科層體制不啻為強烈衝擊。因此,在科層體制中運行「開放」需要上位者有清楚思惟,也需要法規指引,否則也難以讓公民社會體會開放所強調的透明、參與、協作特性。
反省過往集中式的知識和決策生產,「開放」作為一種革新戰略,即使面對現有的挑戰,隨著數位科技發展,它始終是一條通往信任、促進合作及永續發展的途徑,也是全球現今民主社會的共識。
綜觀而言,「開放」主要能達成三個目的:
透過將資料、資訊或流程等公開給眾人使用、審視,進而達到弭平資訊落差和建立群體之間的信任,方能進到下一步——促進合作。
在資訊透明所建立的信任基礎上,綜合考量多方利害,合作得以築基在眾人合議的標準上發展,以落實利用,且確保眾人皆可參與、取用和修改。也因此,合作的標準是流動的而非封閉的,從而使政策、產品、體系發展不致由寡頭引導。
開放是一種讓知識可以共有的可能方式,其最重要的機制,即是眾人再次分享成果進入各類體系之中,使得公眾參與和相互依存的(共同)生產模式得以永續發展。分享作為開放最主要的最終產出,使成果回饋於所有產出中,小自程式碼、大至政府政策及社會。
當以「開放」和開源的理念為基礎,眾人都能貢獻解決方案,社會便得以增加自主權和本地能力。所產生的解決方案,即使是在有限授權許可之下,也能廣泛地提供給任何希望使用它、修改它或在其基礎上構建的人,以跟上技術的前沿並與全球在相同信任和對等基準上平等地互動,同時,也使個人及邊緣化族群得以參與決策歷程,達到眾人參與的可能。(Ito, 2022)
「開放」並非僅限於開放原始碼運動上處理技術所衍生的思惟,當其隨著政府服務數位化發展,它將與非技術層面緊密結合,牽起公民,攜手在負責任的治理框架內構建以公民為中心的服務,而民主,將由此落實且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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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koff, D. (2003). Open Source Democracy: How Online Communication is Changing Offline Politics. Demos.
Footnotes
-
https://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nclcdr&s=id=%22092NTHU5493005%22.&searchmode=basi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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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ex.ncu.edu.tw/intermargins/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406.htm ↩
-
2002 年 6 月 3 日,立法院第 5 屆第 1 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 22 次全體會議,決議政府相關部門推動軟體自由化與研發工作,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及自主性。https://lis.ly.gov.tw/ttscgi/lgimg?@915301%3B0219%3B0260 ↩
-
https://www.synopsys.com/software-integrity/resources/analyst-reports/open-source-security-risk-analysis.html?intcmp=sig-blog-ossra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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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少雲端服務商採用MongoDB提供商業化服務,卻沒有開源其程式碼或向 MongoDB 付費取得商用授權,2018 年 MongoDB 將開源授權方式變更為伺服器端公眾授權條款(SSPL),SSPL授權條款非開放原始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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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wb.github.io/creativecommon-tw/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download/handbook_open_gov_data.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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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rvey of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use of open government data in Taiwan: The preliminary find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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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Data and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Direc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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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堂與市集》(The Cathedral and the Bazaar) 這篇文章是開放原始碼軟體工程的經典之作。 由埃里克·史蒂芬·雷蒙(Eric Steven Raymond)於 1997年5月27日發表,並在1999年出版成書。 ↩